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不决字[2025]第0087号

  违法单位:天元区****,地址:,法定代表人:高***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2时许,出警民警在天元区***娱乐汇会所V8包厢内发现2名男性和2名着工装的女性,经调查,2名男性为顾客,2名女性为KTV的工作人员。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包厢内存在有偿陪侍行为。
  以上事实有两名男性顾客笔录、两名女性酒水促销员笔录、KTV部门经理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包厢内存在有偿陪侍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