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蔡桥乡农科*******,现住:邵阳县蔡桥乡农科*******。
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陈*通过其监控发现当日凌晨位于其三三一****麻将馆内有三名“杀猪”陌生男子(袁*、袁*发,胡*茂)进入其麻将馆内偷换麻将子,推断该三人是在为诈赌做准备。陈*于当日中午,发现该三名“杀猪”陌生男子前来其****麻将馆内准备打转转麻将。其中,袁*在店内加入打牌。另两人(袁*发,胡*茂)因面生,现场打牌的人未同意他们参与,袁*发与胡*茂便前往三三一南华一不知名麻将馆内打牌。陈*跟随在二人一起到了该麻将馆后,联系其父亲陈*伏,陈*伏获悉后叫来危*,危*又联系了唐*元、唐*、周*、雷*桥到三三一一同7人将袁*发、胡*茂、袁*从两个麻将馆抓获。陈*让袁*、袁*发,胡*茂三人交出身上携带的“隐形眼镜”时,胡*茂因拒绝配合被陈*扇了两巴掌(无明显伤情)。而后,袁*、袁*发,胡*茂被陈*等7人带至陈*伏饭店内。陈*以其麻将馆物品及声誉损失为由要求对方赔偿。经协商,袁*、袁*发,胡*茂共赔偿14900元给到陈*,陈*通过其微信转11000元给危*,危*通过其微信转了10000元给了唐*元,唐*元以每人1500元分给了唐*均、周*、雷*桥。案发后,经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和解协议、就诊检查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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