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灰)决字[2025]第1091号

  被处罚人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白马*******,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白马*******。
  现查明:2025年6月05日左右的一天,喻*与“张×”(在逃)在宁乡市白马桥街道××停车场喻*的湘A××越野车上,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民警提取喻*的毛发(头发)样品送检,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喻*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4年5月,喻*因吸毒被宁乡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尿检报告及照片,毛发检测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喻*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