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蓝)决字[2025]第1217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六亩*******,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六亩*******。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14时许,王**在涟源市公安局蓝田办事处五马广场因停放电动车的问题与老凤祥的员工发生争执,后王**用雨伞上的伞骨在谭薇手上打了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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