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寸)决字[2025]第0785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晚23时许,违法行为人徐××伙同吸毒人员唐××、易××、徐业丰(在逃)在徐××家一楼客厅内,采用烫吸及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经检测,违法行为人徐××的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毛发检测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