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汨)决字[2025]第0741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钟X2023年9月因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25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25年07月21日04时许,违法行为人钟X伙同违法行为人陈X驾驶摩托车窜至汨罗市大汉龙城地下车库,以拉车门方式从被侵害人谭X的宝马SVU车驾驶室中控台部位盗得人民币4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钟X、陈X的陈述;2、被侵害人谭X的陈述;3、现场指认;4、监控视频;5、前科资料;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