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洪公(塘)不决字[2025]第0109号

  违法行为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塘湾*******,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塘湾*******。
  现查明易大清报称:2025年06月05日10时许,其在洪江市塘湾镇花岩村家中被易**使用砖块殴打,致使腿部受伤。经查,易**无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