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三)决字[2025]第086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吴××蹿至株洲市天元区××镇客运汽车站附近,其路过受害人肖××所经营的××××门店时发现店内桌上放置了一台××手机,恰逢肖××外出买早餐,吴××见店内无人看管遂顺手将手机盗走。经了解,被盗的××手机系肖××在两年前购买,目前价值约为3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供述 2.受害人的陈述 3.监控视频 4.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