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西)决字[2025]第09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凌晨,刘××在大祥区白××KTV与扈××发生争执,刘××推了扈××一把,后扈××以及其朋友张×、简×、李×等人对刘××及钟××实施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视频监控截图、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