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泉水*******,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泉水*******。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凌晨,何X与朋友在汝城县太阳城桥头夜宵饮酒后,转至君莲酒店楼下咔咔酒馆继续喝酒。期间(约凌晨1点50分),何X因切歌问题与何X瑶发生争执,并将其推倒在地。范XX上前质问,双方发生口角被劝开。2时30分许,何X试图向范XX敬酒道歉,但未获接受,仅加了对方一人微信。一小时后(约3点30分),何X在酒馆门口约范XX“出去谈事”。双方在门口再次发生冲突。何X打开自己凯迪拉克轿车(湘LV9735)后备箱,取出拖车钩后被人抢走,何X用手击打了对方的左臂,双方互推对骂。何X不服,又从后备箱取出折叠三脚架警示牌欲攻击,但被朋友夺走。当范XX再次靠近时,何X用被朋友还回的三脚架击打了其头部左侧三四下。双方再次被朋友拉开。约凌晨3点40分,何X不顾朋友劝阻,酒后驾车(凯迪拉克)离开。途中,他接到之前添加微信的对方人员打来的电话,未接听。随后收到对方发来的辱骂语音消息,何X感到气愤,遂掉头返回酒馆。在酒馆门口,何X与范XX再次激烈对骂。何X下车交谈约一分钟后,争吵升级。何X驾车欲离开时,听到对方仍在辱骂,便在民丰商行爱莲店门口掉头返回。面对对方更大声的辱骂,何X驾车行至君莲酒店门口附近再次掉头,行驶至范XX等人面前并深踩油门冲向范XX及其朋友意图“吓唬”,临近时刹车并转向避开。因范XX这边持续追骂,何X在民丰商行爱莲店门口第三次掉头,并开启大灯照着对方。此时,对方一人捡起石头追砸何X车辆,导致其挡风玻璃右侧破裂、右侧A柱凹陷。何X见状更加愤怒,挂倒挡欲撞砸石者,见其靠近又改挂前进挡驶向法院路口。在愤怒情绪驱使下,何X失去理智,在法院路口掉头驶向政府方向,途中又听到范XX辱骂。行至芒果影院门口,何X第四次掉头意图撞击站在人行道上的范XX,未果。随后,何X驾车至法院路口再次掉头。此时(约凌晨4时),何X发现范XX正站在路中间,遂猛踩油门,以约70公里/小时的车速驾车直接冲撞过去。何X撞到了袁X博,导致其受伤,何X因害怕对方报警未停车查看,直接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何*随意殴打何梦瑶、范华清,故意开车冲撞袁豪博,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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