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热)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土桥*******,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土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XX于2025年7月20日晚上20时许独自到卢阳镇环城西路小XX附近的废品店门口。发现一辆摩托车停放在马路边,随即徒手打开摩托车尾箱(没有上锁)。打开尾箱后发现里面有一个黑色垮包,打开发现包里面有现金、化妆品、票据等物品。随后何**就步行到了环城西路XX装饰有限公司附近清点盗窃的现金(自称只有945元现金)接着何**拿走现金放在身上口袋。之后将盗窃的黑色挎包丢弃在马路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2014年12月因盗窃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3年1月因盗窃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3年11月因盗窃罪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刑事拘留四个月;2025年6月因盗窃被汝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