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283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蔡子*******,现住湖南省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梁×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其于2013年左右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2月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我局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梁×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2月21日晚上,其伙同谭××(因吸毒被我局处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在耒阳市××梁×姐姐家楼梯间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其当时吸食了几口后就回家了。现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梁×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甲基苯丙胺成分呈阳性。违法行为人梁×对吸食毒品冰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梁×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毛发检测报告、吸毒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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