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岳)决字[2025]第013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王x购买了8个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随后其将烟弹带回至xx公寓xxxx房进行吸食。2025年7月24日,王x和其女友俞x一起居住在xxxx公寓xxxx房,为追求刺激,王x正在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俞x便与其一起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烟弹。
  以上事实有一、王x询问笔录;二、俞x询问笔录;三、辨认笔录;四、尿检结果;五、前科材料;六、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