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公直(交)决字[2025]第005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现住怀化市鹤城区盛世*******。
现查明:2025年02月28日22时许,李*饮酒后驾驶湘AWG588的小型汽车,经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与环城路交叉路口以南200米处,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李*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6mg/100ml。经系统查询:李*于2025年01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李*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错人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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