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1028号

  被处罚人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现住邵阳县塘渡口镇芙*******。
  现查明:2023年11月13日21时许,吕××饮酒后驾驶陕A××V6小型汽车行驶至邵阳县塘渡口镇××大道与××大道交叉路口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53mg/100ml。另查明,2021年12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2022年4月29日被××市交警支队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