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85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花园三村2栋70*******。
  现查明:2025年5月17日与5月25日,违法行为人王××聚集在株洲市天元区××公寓××××号房间内,采用“时时彩”的方式进行赌“大小”,猜“单双”的押注赌博活动,最低单笔投注30元的金额,由赌场老板王×私下接受玩家投注并结算,以“时时彩”上的开奖结果给玩家兑奖结算赌资,违法行为人王××总计输了4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