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单位:永州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李***
现查明:2025年2月28日,廖XX(男,28岁)在永州市冷水滩区XX酒店1502房间入住,下午18时许,冯XX(女,13岁)进入1502房间内与廖XX在房间内多次发生了性关系,2025年7月16日,廖XX因涉嫌强奸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经查,永州市冷水滩区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酒店)酒店工作人员违反了未成年人入住“五个必须”规定中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规定,未询问冯XX的基本情况,导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发生。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住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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