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刑)决字[2025]第1160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周官*******,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周官*******。
  现查明:徐智×于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3月,通过本人银行卡及其弟弟徐盛×的银行卡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同案人员的陈述、手机内相关电子证据截图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03月1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