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安)决字[2025]第1491号
被处罚人V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安定*******。
现查明:经查,2024年11月16日老挝籍妇女VA***持护照(音译中文名为:王xx,护照号码P3071637)和旅游签证从上海浦东机场入境中国,自入境后一直居住在平江县安定镇xx村周xx家中,与周xx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其签证有效期为自入境后可停留30天,但签证到期后王xx未出境,现已在中国非法居留221天。VA***对其非法居留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VA***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周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VA***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VA***罚款捌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江县政务公开中心罚没款缴纳窗口缴纳罚款捌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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