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荷)决字[2025]第1937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经查明:2025年6份,违法人曾XX在明知银行账户可能用于转移电诈资金,非法将自己名下的湖南XXXX银行卡号623XXXXXX428的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上游诈骗人员,造成了受害人张X在网上被骗500元,通过其本人银行卡622XXXX917转入违法人曾XX湖南农XXXX银行卡623XXXXXXX69428内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曾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张X的陈述;3、违法人曾XX的银行流水;4、到案
经过;5、现实表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等证据证实。
因曾**系投案自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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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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