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霞)决字[2025]第0228号

  被处罚人金**,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霞阳*******,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
  现查明:2022年1月至2025年2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金××通过微信在段××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单次下注金额5元至10元不等,累计下注34980.63元,共输9610.0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的陈述、微信交易记录、 “买码”统计表、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