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高)决字[2025]第1940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古港镇古城*******,现住浏阳市古港镇古城*******。
  现查明:2025年5月底的一天,熊佳富、冯**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经对熊佳富、冯**毛发进行检测,检测出“替来他明”的成分呈阳性。具体情况如下: 1.2025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熊佳富从上线刘启东处花300元钱购买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伙同冯**在浏阳市古港镇熊佳富的轿车内一起吸食。 2025年7月25日,熊佳富、冯**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上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熊佳富、冯**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毛发检测报告;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