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泉)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泉水*******,现住湖南省汝城县泉水*******。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下午14时许,欧**骑蓝色电动车去泉水镇农贸市场买菜,买完菜骑车回家途经农贸市场入口处时,钟保兴及其老婆小孩一行人此时正好在市场入口处闲逛,欧**认为钟保兴一行人挡住了路就喊钟保兴让路,叫了几声没回应后,欧**遂从旁边骑车绕到钟保兴前面,停下车对其进行指责为何不给其让路并谩骂,两人随即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欧**认为自身年纪大怕吃亏,从旁边地上捡了一块碎砖头,用砖头击打了钟保兴的左手和左腿处,造成钟保兴左臂、左小腿等部位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录像截图、诊断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欧**主动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欧**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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