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1215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下午15时许王**驾驶湘KYQ955小型普通客车在涟源市桥头河镇龙建村S323线T字路口与李雄龙驾驶的湘K2167Z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认定该交通事故王**负同等责任。民警在交管系统查询到王**的C4驾驶证于2013年7月30日被注销,王**自己陈述称驾驶证已被注销,一直未取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事故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