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高郴)决字[2025]第1712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花塘*******,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花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21时30分许,郴州市临武县××林场××××村××组驾驶人赵××驾驶湘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公里××米×××收费站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第一次酒驾处罚记录、现场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