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3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梅溪*******,现住湖南省祁阳市王府*******。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02时25分许,唐X林驾驶湘MD5XX33小型轿车途径祁阳市九樾府地段时,连续刮撞到停放在路边的蒋X成的湘MCXX82小型轿车、倪X元的湘MYXX85轻型栏板货车、韩X文的无牌三轮电动车和湘MTXX51小型普通客车、伍X菲的湘MCXX66小型轿车及蒋X的湘M5XX06小型轿车造成七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唐X林弃车离开现场,在调查中发现唐X林系无证驾驶,2025年7月8日经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该事故唐X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事发后弃车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蒋X成、倪X元、韩X文、伍X菲、蒋X无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嫌疑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