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月)不决字[2025]第0187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西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5时30分许,李XX在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绿地湖湘中心路口跑摩的拉客,因贺XX抢其生意,双方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李XX手臂推了贺XX一下,贺XX缓慢坐到地上,自称腰痛并报警。后经法医鉴定,贺XX不具备伤情鉴定条件。2025年7月24日13时许,李X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接报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鉴定书、诊断报告单、到案经过、身份资料、天网视频等证据证实。
  李国辉没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