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湄)决字[2025]第1214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2025年2月15日13时许,龙*以邱江波母亲刘细芬过年回家路上被徐家学打了为由,替邱江波出头,对徐家学实施报复。龙*、邱江波两人在湄江镇迎宾社区银安小区对徐家学头部、腰腹部及腿部进行拳打脚踢,徐家学还手打了龙*面部及腿部后,龙*继续对徐家学头部进行殴打。经人劝开后,徐家学到其家中拿了一把菜刀下楼追砍龙*,被龙*用楼栋墙面下的铁栏杆阻拦,没有砍中。徐家学又用菜刀对邱江波头面部砍,均被邱江波用龙*丢弃的铁栏杆挡住。后徐家学因地滑滑倒在地,邱江波用铁栏杆压住徐家学身体,徐家学用菜刀砍中邱江波左腿膝盖处,菜刀被邱江波夺下,后双方被邻居拉开,龙*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前往龙*家中进行传唤,龙*始终未归家。2025年7月25日,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龙*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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