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石潭*******,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飞*******。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0时13分许,我队接110转警称在××镇××村地段有一起汽车需要道路救援的警情。接到报警后我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2025年6月27日0时15分许,谷×驾驶粤YZY5××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经××县××镇××村石湾组地段时车辆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现场对驾驶员谷×进行酒精初测发现该驾驶员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随后我们对谷×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59mg/100ml。经查明,2020年11月9日2时29分许,谷×醉酒后驾驶粤YZY5××号小型轿车行经××省季华三路被××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民警现场抓获并已接受处理。谷×属于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谷×的陈述和申辩、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驾管查询证明、第一次处罚查询单、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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