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刑)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13时许,邢xx电话告知李x自己被举报至慈利县纪委说其强奸,要李x把其苗市镇xx院内个人宿舍中的床单等物品换了。接电话后,李X即从苗市镇界溪村家中驾车至苗市镇上买了床上用品“四件套”,然后到邢xx的宿舍内进行了更换,同时将宿舍厕所中的毛巾、牙刷、垃圾等物品一并收走。之后,李X将换下来的床单、被套和枕套以及牙刷、毛巾等物品一并丢弃在苗市派出所附近铁桥下垃圾站的压缩机里。当日,李x还从邢xx宿舍卧室中将一床与该案有关的证据空调被转移至其车上藏匿,后被办案民警追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详单、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