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井)决字[2025]第198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张谷*******,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张谷*******。
  现查明:2025年7月2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用事先取得的钥匙,进入受害人徐XX租住的雨花区红星建材交易中心X栋X房,在该房间内逗留一个多小时后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身份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