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辰公(火)决字[2025]第0223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火马*******,现住湖南省辰溪县火马*******。
现查明:2021年11月30日,违法行为人郑**在“李歌”(身份不明,现在逃)的介绍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将其1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23031901005817792)、 1张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467873178786718) 提供给 “李歌” 介绍的三个人(身份不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在支付结算中提供刷验服务。经统计,郑**共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达220976元,其中:工商银行卡累计
流水为116730元,长沙银行卡累计流水为104246元。经查,戚正权被诈骗资金中有1100元、车旭兰被诈骗资金中有1000元、 胡奕晨被诈骗资金中有500元流入郑**工商银行卡中,蒲雯君被被诈骗资金中有3000元、李翠云被诈骗资金中有1300元、罗雪梅被诈骗资金中有888元流入郑**长沙银行卡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户籍资料、撤案研究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郑**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已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四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辰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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