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60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长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长虹*******。
现查明:2025年07月21日11时05分许,张**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MRJ605小型轿车沿省道340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省道340线11公里580米处超车时撞到同方向段小毛驾驶搭载于知秀的无牌三轮电动车,造成两车受损,段小毛、于知秀受伤的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3、监控卡口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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