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厂)决字[2025]第045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厂窖镇汉新村*******,现住湖南省南县厂窖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8时许,王某某窜至南县厂窖镇××村何某某家的水塘,在明知该水塘系有人养殖龙虾的情况下,以投放9条地笼网的方式实施盗窃。次日05时许,王某某再次回到该水塘处,欲取回地笼网及捕获物时,被群众当场发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情节特别轻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的,属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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