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东)决字[2025]第1282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东湖*******,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东湖*******。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早上6时许,违法行为人贺××在××镇××村××组自己的养鸡场巡栏时发现死了120只鸡,其认为是××集团的工人周××(负责供水供电)没有及时供应水源给其养鸡场,其就将约30只死鸡装在两个蛇皮袋内周××报复,其到周××宿舍门口把门踹开,将一袋死鸡丢在周××房间内,二人发生口角,后周××拿了一把柴刀出来,贺××就逃跑。随后贺××在附近的空地上捡了一根棍子回到周××的宿舍门口,二人在宿舍门口继续对骂,贺××用棍子打了周××停在门口的电动车,周××就拿着柴刀冲出来,与贺××对打。在打斗的过程中,周××被绊倒摔了一跤,贺××趁机用棍子打中周××的后背。贺××之后也被绊到了,但未被周××砍伤,其爬起来之后就跑回家了。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周××的伤势为轻微伤。经组织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和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贺××的询问笔录、周××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周××的伤势鉴定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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