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高)决字[2025]第1838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08时许,邹XX驾驶粤BXXXX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娄新高速新化收费站入口处时,因涉嫌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高速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