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3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羊角*******,现住祁阳市羊角塘镇城*******。
  现查明:2025年07月16日00时20分许,接警称:一辆小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刮蹭,我局民警汪松柏、王非凡马上赶到现场,发现陈*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309145)与纪孟军驾驶粤ENE748小型轿车,在祁阳市羊角塘镇铜银村路段发生刮蹭。我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后发现陈*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二人进行了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陈*的检测结果为:53mg/100ml。后我局民警将其带至祁阳市羊角塘镇医院抽血备检。 2025年07月17日,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对陈*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陈*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45.59mg/100ml。2025年07月18日,因无法证明交通事故存在,祁阳市交警大队羊角塘交警中队对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2025年07月22日,经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对陈*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进行了车辆属性鉴定,其结果为:陈*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经查:违法人陈*于2017年05月0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2年09月15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24年01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已缴纳)。违法行为人陈*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陈*的供述和辩解,公安机关电脑网上查询结果、现场查获照片及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前科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告知书、民警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