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城)不决字[2025]第0048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湘阴县南湖洲镇星*******,现住:湘阴县文星镇碧园*******。
  现查明2025年1月初至3月中旬,杨*多次在湘阴县文星镇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例:1.2025年1月份的一天,杨*伙同“旺仔”(另案处理)在0730酒吧厕所里面吸食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2.2025年11月底的一天,杨*独自一人在碧园小区租房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2025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时许,杨*独自一人在碧园小区租房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