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349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毛坝*******,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毛坝*******。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9时,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毛坝乡××村路段与彭××驾驶的小轿车发生刮擦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毛××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毛**的陈述与申辩,到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事故责任书,未取得驾驶证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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