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治)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泉乡蔡家村街上*******,现住新泉乡蔡家村街上*******。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易×在醴陵市××镇×××村××超市内,将超市内的辣椒粉、辣椒酱、生抽、晒肉、五谷杂粮等商品损坏,损坏物品共计价值780元。泗汾派出所民警田××、辅警钟××接警后到现场处警,要求易×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易×拒不配合,后易×将田××、钟××两人手臂咬伤。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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