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城)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联****,地址:,法定代表人:莫***
  现查明:2023年10月17日09时许,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对中国联****进行反恐怖工作的安全检查时,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落实工作,随即向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限于2023年10月20日前整改到位,2023年10月24日10时许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对中国联****进行反恐怖工作的安全检查时发现仍有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2023年10月31日31时15时许江永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对中国联****进行反恐怖工作的安全检查时发现保安无保安证一事项仍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1、卢顺顺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检查照片;4、涉恐整改通知书;5、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