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鲊)决字[2025]第107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鲊埠回族乡*******,现住桃江县鲊埠回族乡*******。
  现查明:2024年5月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龙×国伙同胡×华、熊×军等20余人在桃江县鲊埠回族乡南京湾村三毛村一农庄内进行“三公”赌博,龙×国每次下注不低于50元,龙×国携带赌资参与赌博整场赌博龙×国输了5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请、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龙×国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3、 证人证言,均证实了违法行为的实施经过;4、检查笔录及现场视频, 证实了违法行为人的发生过程;5、到案经过,证实了其到案的过程;6、户籍信息,证实了其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