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人)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桑植县白*******,现住张家界市桑植县白*******。
现查明:2025年07月13日20时许,在人潮溪镇XX村丁家岭组村民杜X家中,吴XX与吴XX(67周岁)两兄弟因土地确权问题发生争执,吴**朝吴XX的头部挥了一拳,导致吴XX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件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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