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毛)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现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THAO ××× DUA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其在中国非法居留。THAO ××× DUA长期生活在中国,2025年4月1日办理的护照,签证一直未办理,THAO ××× DUA在中国湖南省蓝山县与罗××生活在一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THAO ××× DUA护照等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TH***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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