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交)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江永县桃川镇大地*******。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13时51分,何**饮酒后驾驶湘MY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江永县兰溪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现场对何**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67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另查明,何**曾因2025年01月21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何**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查获相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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