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兰)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八字*******,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八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熊X学于2022年7月份开始长期在曾X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至2025年5月,单注从几十元到上百元不等,其最近一次购买六合彩是在2025年5月31日,从曾X手中购买了120元的特码。熊X学共从曾X手中购买六合彩47305元,中奖34706元,共输1259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书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十条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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