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八)决字[2025]第059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波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7月24日20时许驾驶车牌湘HXXXXX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XX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询湖南省交管系统:肖X波无驾驶证登记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