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伍)决字[2025]第149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朱河*******,现住湖北省监利市朱河*******。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左右,刘*从平江县伍市镇XX居委会京珠高速涵洞旁江X经营的水泥搅拌厂内盗窃铝合金窗户框30余斤,然后卖给了收废品的单XX,并从中获利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前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曾于2024年7月10日因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