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旅)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店门*******,现住衡阳市南岳区半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延X明于2025年6月30日在南岳区金沙路游客服务中心喊客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延X明于2025年4月2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南岳公安分局行政罚款。违法行为人延X明对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延X明的陈述与申辩、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延**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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