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井)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
  现查明:2025年5月至7月,违法行为人魏xx在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东路45号的家中使用手机在赌博app NG28中投注赌博,累计涉赌资金7000余元。2025年7月8日魏xx使用银行卡提现时接收到涉诈资金导致银行卡被止付冻结,该卡关联贾xx被诈骗案。魏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我局接受调查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